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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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细则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S委办公厅 四川S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S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坚持城S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S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S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S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S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S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S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S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S自评、复核评议后,由S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S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  S安办负责制定《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S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的范围为副S级城S及所辖行政X(S、区)、地级行政区、X级行政区。

  第八条  参加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的城S(以下简称参评城S)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S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S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把城S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S政安全设施、城S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S防洪安全设施、城S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S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S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S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高层建筑、大型城S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XX、福利机构、文博单位、“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城S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三)监督管理。健全城S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完善清单制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城S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S安全监管执法。

  (四)基础保障。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S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S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S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管理。建立城S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S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S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强化联合应急演练,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

  (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S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约谈、通报的;

  (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办、S安委会及S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已获得命名城S被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的。

  参评城S在S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城S自评

  第十条  参评城S要建立健全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参评城S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S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覆盖城S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标准要求,参评城S以人民政府名义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S创建工作情况;

  (二)城S自评打分情况;

  (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城S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复核

  第十三条S(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S(州)安办〕组织对本S(州)所辖参评行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S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S(州)安办组织S(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S(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S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应征求S(州)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S安委会推荐的城S名单,在S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S(州)安委会结合受理意见情况,经审议通过,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S安办推荐参评城S,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评城S人民政府向S(州)安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S(州)复核情况;

  (三)S(州)公示情况;

  (四)S(州)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S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五)S(州)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需要向S安办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参评城S为副S级城S、地级行政区的,复核与评议工作合二为一,具体工作由S安办统一组织。

第五章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S安办组织S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综合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综评委),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综评委下设综合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承担综评委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综评办对各参评城S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补报。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S(州)安委会或S(州)人民政府,并报综评委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综评委对通过初审的城S自评、S(州)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S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S安办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征求S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拟公示的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S安办及时将拟命名城S名单及有关情况报S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S安委会名义为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命名授牌,并向各S(州)通报。

第六章复评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城S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和四川S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S安全相关工作,在3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S安全工作总结3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S人民政府名义申请复评。副S级城S、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报S安委会,其他行政区人民政府报属地S(州)安委会。

  第二十三条 各S(州)安委会组织对已获得命名的所辖行政区的复核,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要征求本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S(州)安委会于公示结束起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S安办。

  第二十四条 S安办要组织对申请复评的副S级城S、地级行政区城S以及通过S(州)复核的其他行政区城S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S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S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S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S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复评过程中,城S自评、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评城S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由S安办建立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诚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机构或人员失信名单。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禁止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加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命名城S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S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涉及城S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二)未通过复评的;

  (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复核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三十条  S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的情况作为S(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S(州)、X(S、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特大事故、事件,应以城S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三十二条  四川S安全发展示范城S牌匾,由S安办设计并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S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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