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遇老人摔倒不扶,是冷漠还是本分?

娱乐 4天前 阅读:34 评论:0

辩证:遇老人摔倒不扶,是冷漠还是本分?

这个问题:遇到老人摔倒不扶,和冷漠,本分都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是现在这个问题上升到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层面上去了,本身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尊老爱幼,救死扶伤,都是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扶一个摔倒的老人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情。由于一些老人,这里姑且还是尊称这些人为老人,把人们的善良,当成了赚钱的工具了,当你去扶他起来,后来还赖上你了,说是你把他给撞倒了,这个性质完全发生了逆转,你还得赔偿医药费,给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找上了一堆麻烦事情,有的人因为家境也不是很好,又没有视频证明自己的清白,最后无力“赔偿”巨大的费用,跳河**的都有,很多人最后都是舍财免灾,久而久之,人们就变得麻木一点了,不是不想做善事,是怕被讹诈,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结局里,现在做这样的善事,都得先考虑附近有没有视频,才敢去做,一个社会现象,寒了多少人的心啊!所以,遇到这样的老人扶还是不扶,就让人很为难,当然还是会有人去扶一把的,不扶的人,你也不必

辩证:遇老人摔倒不扶,是冷漠还是本分?

辩证:遇老人摔倒不扶,是冷漠还是本分?

辩证:遇老人摔倒不扶,是冷漠还是本分?

去指责人家冷漠。

为什么有人说“’摔倒是老人致死的第一大原因”?骨折恢复时间久,对老年人的影响很大吗?

为什么有人说“摔倒是老人致死的第一大原因”?骨折恢复时间久,对于老年人的影响很大吗?确切的说,应该是髋骨骨折是老人致死的第一大原因,一般如果是手脚骨折,还能外出行走,或者坐轮椅行走,至少还能够自由的活动,但是如果是髋骨骨折,那么需要卧床静养,并且根据具体的骨折情况修养的时间更长,比如粉碎性的骨折,那么如果年龄较大,可以说以后都要卧床来。

卧床对于老年人来说,除了身体上的煎熬,还有心理上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对于生命的求胜欲或者说意志力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弱,而在卧床期间,如果护理不当,还容易诱发褥疮,而褥疮也是致使卧床老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就是每天几乎都是躺着,身边的人需要寸步不离的照顾,这给老年人的心理上也增加了很多的负担。

所以,无论现在年龄多大,都应该注意营养素的补充,注意预防骨质疏松,之所以说是营养素而不是钙,因为需要综合性的营养素,如:钙/镁/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C以及充足的蛋白质等都丰富才能更好的预防,另外增加肌肉的比例也能够更好的保护骨骼,所以每天的运动,尤其是隔一天一次的力量运动也最好也要保证。

面对摔倒的老人,应该如何教导孩子正确行善?

这些年这种事越来越多,好人不一定好报,让好人寒心,才会造成这种局面,如果仅仅用道德约束明显没有成效,法律应该增加惩罚力度,让讹诈和碰瓷的有所忌惮,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要么坐牢要么重罚,而做好事的要重奖,奖罚分明最重要。

谢邀。

我曾经设想过万一我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案是无解。

我不知道我自己在接近倒地的人时录像取证有没有用(万一他说我撞完人再退开了然后一边录像一边再次接近呢)、也不知道我扶人的当时旁边会不会有人路过,就算有能不能找到人,人家愿不愿意作证也是个未知数。在得到这个答案的一瞬间我很悲观,也有想过以后万一出门遇见了我就不管了。

但我觉得真不管我做不到。不是我多善良,而是我也有一个我很尊敬的长辈,他也老了,而且也有一身的老年病。他是这个世界上活着的唯一对我好的亲人了,所以我总祈祷万一他出门遇到摔倒或者其他困难会有人毫不犹豫地伸手帮他。于是将心比心,我想其他老人的亲人应该也会有如此的祈祷。

所以最后的最后,我只能无奈地决定,如果我真的遇到了,旁边如果有监控、有门店并且门店有监控或者门店的工作人员愿意替我作证的话我会伸手;如果旁边什么都没有,我会在那位倒在地上的人没发现我之前就直接打电话报警以及呼叫120(至于他究竟为什么倒地、需不需要当场急救什么的,抱歉,老爷子身边不能离人,而且他治病也需要钱,所以我真不敢把自己和自己的钱搭进去)。

在目前这种大环境下,我所能想到的既自保又不会让自己变得冷漠的法子就这么一个。

大概不会有任何一个爱孩子的家长会希望自己孩子是个舍己为人的小英雄,大多数的父母也不会希望自己的孩子被环境逼成一个冷漠、自私、对弱者毫无同情怜悯之心的人。所以,对于问题的前一问我只能说不要教孩子抛却善意,也不要让孩子单纯的接受课本上类似于雷锋、赖宁(我不知道现在的课本上宣传的是谁)的影响从而遇到事情就毫不犹豫的挺身而上(我一直认为做英雄真不是孩子的份内事)。教她(他)怎么在能自保的前提下保持自己的善良;告诉他(她)最好的公德其实是穷则独善其身,达才(特意改的)兼济天下(我认为这句话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没有那么大能耐、自保都很艰难的时候尽力保护自己,不给别人添麻烦;有能力自保还有余力帮助别人的时候才是你去帮助别人的时候)。

至于那位敲诈勒索的老人……我认为他敲诈未遂罪名应该成立。可法不是我立的;人也不是我能抓、能判的,所以我说了不算(摊手)。等什么时候这种人能毫无疑问的获罪了,什么时候再教孩子在不会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毫不犹豫地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吧。

最后,恳请大家如果路上遇到了倒地的老人而他身边又没人能帮他的话,麻烦你们报个警、打个120。万分感谢。

在路上看见老人摔倒自己好心去搀扶,结果被老人讹了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森茗。

扶老人被讹、老人碰瓷,这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了,今天谈谈扶老人被讹的事。

被讹了应该怎么办

如果是因为做好事,最后反而被讹了,那的确是一件令人心寒的事。遇到这种事,应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件事一定要选择报警,有些人心虚听到报警就走了。报警后让警察调取附近的监控,找现场其他人做人证

如果这些都“救”不了你,那你只能打官司维护自己权益,或者自认倒霉了。

社会的善良被透支

2006年南京徐老太事件后,扶老人被讹事件开始飙升。当年法官那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掀起了惊天巨浪,彻底击碎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

此话一出很多群众“醒悟”:“对啊,不是我撞的我为啥要扶”

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醒悟:“何以暴富,唯有碰瓷!碰一个讹一个,讹不了就拍拍屁股走人”

于是好人就成了坏人的“聚宝盆”,当年一件扶老人的小事,却直接改变了社会的运行轨迹。虽然最后澄清了老太并没有讹人,可负面影响已经传出去了,真相反而变得不重要了。

社会的善良被这些不法分子严重透支,以前扶老人被讹是惊天新闻,现在扶老人没被讹反而是惊天新闻,可见善良被透支的有多严重

老人摔倒要不要扶

现在人心变得越来越贪婪,但凡有老人摔倒你扶了。这家人的七大姑八大姨,会把你围是死死地,直接找你要钱。这些人都是穷疯的,根本没有道理可讲,因此也让人心变得越来越冷漠。那遇到老人摔倒扶不扶?

答案是肯定的,要扶。理由如下

一:讹人的老人没有你想象的多

现在媒体竞争压力大,一些没有新闻的媒体,总是拼命的找新闻。扶老人被讹是一个热点话题,所以一旦有这种事,会有一大把人挤破脑袋去曝光

于是就给人造成了一种错觉,觉得摔倒的老人都是碰瓷的。而那些扶起来就走的老人,没有人记录没有人曝光,故而不被大众所知。

二:弘扬正能量,保留人们心中那一丝善良

老人摔倒街头,路过冷眼旁观,已经是很正常的一种社会现象。路人真的是铁心石肠,没有一点爱心?不是的!他们只是被负面新闻影响,不敢去扶因为家里没矿。

遇到老人摔倒,我们还是要扶的。但是扶之前一定要取证,看看附近有没有摄像头,用手机录像声明事情原委。如果被讹,直接报警,让警察带他去派出所教育教育

扶老人这么麻烦为什么还要扶?到处讹人的老人毕竟只是个别人,而不是所有人。我们不能因为几个坏人,而放弃救助一大波好人。

而且如果大家都不扶,继续让这种现象发展下去。那未来几十年后,还会有好人好事吗?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想看到的,所以老人还是要扶。

扶老人的同时也在变相的传递一些正能量,当扶老人的多了、取证的人多了,想讹人的没有“生意”自然就会知难而退了。社会的运行轨迹,也会慢慢的回归正轨。

大家对扶老人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我要是在路上看到老人摔在地上、首先打110、120报警,然后等有其他人路过,有其他人路过,再同其他人商量是扶还是不扶或者用其它办法去帮。绝对不会一个人去扶,S得招来一身麻烦,好心没好报。

身正不怕影子斜,**就**,让他们家找证据证明是你外甥放火的就行了,反正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全家都没事!你外甥今年5岁,如果他们家**失败,反之你可以**他们,对你们家尤其是外甥心里上造成了压力,赔偿精神损失费!像这种案件不像是扶老人,扶老人是直接手把手,很难推脱不是自己干的,需要周围人群作证!而你这个放火案件,根本讹不到,没有证据,警察敢抓人吗?你说是我外甥放的就是我外甥放的?那我还说是你家儿子放火的呢?所以,楼主不用担心,你得确保不是外甥放火的就行了,并且找好认证物证,等待他家**就是了!

我店里门口摔倒一位老人有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店在法律上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具体要看老人是怎么摔倒的,如果是地滑导致的,或者被绊倒的等,商店有责任;如果是老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商店没有过错,即无责任。

一、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1、直接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直接责任

即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需要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饭店、旅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在营业时应及时清除油渍,做好地面防滑,维护电梯安全,照明通道,防止吊灯坠落等都属于直接责任。

三、补充责任

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在向直接侵权人索赔不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到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和,其表现为如果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满足以上这三个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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